《PAR表演艺术》 95 期 / 2000年11月号 专栏 Columns | 专栏 他人著作之合理利用(上) 文字 林信和(律师) AAA Facebook 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他人著作之合理利用,仅於著作财产权始得为之。著作人格权专属於著作人本身,依法不得让与或继承,理论上亦无「利用」之空间与实益。 《PAR表演艺术》 第95期 / 2000年11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