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表演藝術》 95 期 / 2000年11月號 專欄 Columns | 專欄 他人著作之合理利用(上) 文字 林信和(律師) AAA Facebook 微博 微信 複製網址 他人著作之合理利用,僅於著作財產權始得為之。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依法不得讓與或繼承,理論上亦無「利用」之空間與實益。 《PAR表演藝術》 第95期 / 2000年11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