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表演艺术》 72 期 / 1998年12月号 专栏 Columns | 专栏 谈表演艺术的保护 文字 林信和(律师) AAA Facebook 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表演艺术,固经世界贸易组织及我国八十七年著作权法承认?独立之著作而予以保护,但因表演?声、光、形、色、影、音之乍现,究非如原著作内容之恒久,故有其性质特殊性。 《PAR表演艺术》 第72期 / 1998年12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