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表演藝術》 72 期 / 1998年12月號 專欄 Columns | 專欄 談表演藝術的保護 文字 林信和(律師) AAA Facebook 微博 微信 複製網址 表演藝術,固經世界貿易組織及我國八十七年著作權法承認爲獨立之著作而予以保護,但因表演爲聲、光、形、色、影、音之乍現,究非如原著作內容之恒久,故有其性質特殊性。 《PAR表演藝術》 第72期 / 1998年12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