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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大饵,谁甘舍之?
2009.4.29
立法院去年底决议,要求文建会在二年内视国家财政情形为国艺会编足一百亿元母金,至今文建会除表示现阶段政府无力也无须补编另四十亿元之外,据说文建会内部研议中的文化艺术奖助条例修正案,拟为多年来存在争议性的文建会艺文补助的适法性,寻求解套之道。在最新版本的文建会修法说明里试图解释文建会与国艺会的定位,指出「为明定本会(文建会)及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分别执行文化艺术奖助条例之奖补助业务,本条例第十六条有修法之必要性,以明文建会对奖补助事务之管理权限」。也就是说,一旦修法确定,将来不仅国艺会,文建会也得以此为法源进行艺文补助,外界解读此举有架空国艺会之嫌。文建会自己出手进行各项艺文补助,长久以来皆被质疑是跟国艺会抢当「资源分配者」;以国艺会的存在现况来看,政府成立一个艺文补助专责单位,给它一笔母金去投资,以获利作为补助来源,结果不仅母金不足,进入微利时代后,每年要为获利多寡担忧。文建会与国艺会的角色职掌、权责关系,到底该如何看待?
《PAR表演艺术》 第198期 / 2009年06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