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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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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稱「表演著作」者,因係「指對旣有著作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加以詮釋。」由於不同之表演人對著作有不同之詮釋,亦具創意,故「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規定應保護表演人之表演……

《PAR表演藝術》 第80期 / 1999年08月號

《PAR表演藝術》雜誌 ▪ 80期 / 1999年08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