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表演藝術》 91 期 / 2000年07月號 專欄 Columns | 專欄 著作權之歸屬與讓與 文字 林信和(律師) AAA Facebook 微博 微信 複製網址 著作財產權之讓與,唯著作財產權人始得為之,倘著作人故不享有著作財產權者自無讓與著作財產權於他人之可言。 《PAR表演藝術》 第91期 / 2000年07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