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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看到非此非彼的折衷了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的「董事會制」
在台灣行憲了快半個世紀,政府體制依然陷於一片迷霧之中,也難怪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對自己的決策程序和責任區分抓不到頭緒。然而,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並非政府機關,不必在這種模糊當中摸索或摸魚,這個受到社會信託的文化機構自然不該承襲那種事事折衷、處處緩頰的公務員文化。
《PAR表演藝術》 第42期 / 1996年04月號
在台灣行憲了快半個世紀,政府體制依然陷於一片迷霧之中,也難怪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對自己的決策程序和責任區分抓不到頭緒。然而,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並非政府機關,不必在這種模糊當中摸索或摸魚,這個受到社會信託的文化機構自然不該承襲那種事事折衷、處處緩頰的公務員文化。
《PAR表演藝術》 第42期 / 1996年04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