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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藝文 慷表演團隊之慨?
去年底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條文中,明言:「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這裡的「康樂場所」當然也也包含了表演場館,而其中給予優待所衍生出來的座位成本,由誰來負擔?表演場館將如何因應?在演出座位與成本一個蘿蔔尚未滿一個坑的生態實情下,表演團隊是否又再被剝了一層皮?
《PAR表演藝術》 第242期 / 2013年02月號
去年底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條文中,明言:「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這裡的「康樂場所」當然也也包含了表演場館,而其中給予優待所衍生出來的座位成本,由誰來負擔?表演場館將如何因應?在演出座位與成本一個蘿蔔尚未滿一個坑的生態實情下,表演團隊是否又再被剝了一層皮?
《PAR表演藝術》 第242期 / 2013年02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