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表演藝術》 18 期 / 1994年04月號 專欄 Columns | 專欄 表演者的權利 文字 馬森(戲劇學者,成功大學中文系敎授) AAA Facebook 微博 微信 複製網址 只有在一種情況下做爲創造主體的人可以成爲另一個創造主體的媒體:那就是保有了自身創造的空間和體現自我的藝術。 《PAR表演藝術》 第18期 / 1994年04月號